學校衛生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8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必要時,得辦理 學生及教職員工臨時健康檢查或特定疾病檢查。

前項學生健康檢查之對象、項目、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