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 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

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

學校醫事人員應就依法登記合格者進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