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

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 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