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3-3條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 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 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