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1條
學校之籌設應考慮校址之地質、水土保持、交通、空氣與水污染、噪音及 其他環境影響因素。

學校校舍建築、飲用水、廁所、洗手台、垃圾、污水處理、噪音、通風、 採光、照明、粉板、課桌椅、消防及無障礙校園設施、哺育母乳環境設施 等,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