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5條
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 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

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 之。

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同時應通報直轄市 、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