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 98 年 12 月 28 日)
第7條
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自用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本會基金總額二分之一額度 內,轉為有助增加本會財源之投資;其基金總額不含設立基金。

前項第四款所定投資,其投資項目比照本法第四十六條及其相關法規有關 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投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