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 98 年 12 月 28 日)
第15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三年,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政府相 關機關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監察本會事務之執行;其職權如下:

一、基金、存款、孳息及有價證券之稽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及基金運用之監督。

三、預算及決算表冊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