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 98 年 12 月 28 日)
第13條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二、執行長選聘及解聘之審議。

三、本會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

四、重要規章之審核。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本會不動產之處分。

七、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其推行之監督。

八、捐款收受、核轉與分配之審議、運用及監督。

九、依法令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議涉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 ,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