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0 年 10 月 31 日)
第6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學產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 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聘請相關單位主管、有關機關 (構) 之代 表、學者及專家兼任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