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8 月 04 日)
第5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原住民幼兒,指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入國民 小學前者。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優先權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未超過該公立幼兒園、非 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可招生名額:一律准其入 園。

二、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超過該公立幼兒園、非營 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可招生名額:本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之,並應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