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 98 年 02 月 04 日)
第6條
為分散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之風險,其投資同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 、同一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其額度合計不得逾可投資額度 上限之百分之十,亦不得逾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私立學校於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前所投資之股票,已逾 前項規定者,得繼續持有,並不得再增加投資。

前條所定其他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為 核准時,應一併核准其投資額度上限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