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 98 年 02 月 04 日)
第4條
私立學校賸餘款進行投資前,應先計算可投資額度上限,經學校法人董事 會通過,並報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私立學校依前項規定提報學校法人董事會可投資額度上限時,應同時告知 所有參與董事會議及決議之董事有關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並記 載於董事會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