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 98 年 02 月 04 日)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之使用計畫及預算,以用於行政管理支出、教學研究及學生事 務與輔導支出、獎助學金支出、償還借款、興建校舍與購置不動產及教學 設施設備為限;其中用於教學研究支出及購置教學設施設備者,合計並不 得少於使用金額之二分之一。

流入學校應依前項所定使用計畫及預算專款專用;其有未依使用計畫支用 或有賸餘款者,應返還原流出之學校,並報學校法人董事會及法人主管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