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7條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 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 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