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4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 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 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 扶助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