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  (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15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