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9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組成評審小組,執行有關學校辦理藝術推廣教育 之成效考核工作;對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得予獎勵,對辦理不善或不符規 定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減班或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