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09 日)
第30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已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係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在專科以上學校,係指已取得教育部所頒發之教師證書者。

二、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指已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頒發之教師合 格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或在本法施行前已具有該級該類科教師登記資 格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有效期間及已具有該級該類科教師登記資格者,其認定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