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09 日)
第27條
各級教師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大會紀錄、章程、會員及負責 人名冊,報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於備案後,除發給證書及圖記外,並通知當地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