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09 日)
第26條
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兒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 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二十七條各款任務。

學校(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校、跨區(鄉、鎮), 由同級學校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其名稱由共同 組成之學校教師協調訂定。

依第一項規定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其教師不得再跨校、跨區(鄉、鎮 )參加學校教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