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09 日)
第25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 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係指於直轄市、縣 (市) 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 組成之職業團體。
三、全國教師會:係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