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09 日)
第24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聘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聘約準 則。各級教師會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