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09 日)
第16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 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