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施行細則  ( 103 年 05 月 09 日)
第15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服務成績優良者,係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履行本 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義務外,並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品德良好有具體事蹟,足為師生表率。

二、積極參加與教學、輔導有關之研究及進修,對教學及輔導學生有具體 績效。

三、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負責盡職,圓滿達成任務 ,對學校有特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