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教師組織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6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 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 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 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27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第28條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 不利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