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總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 定本法。

第2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3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