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聘任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5-1條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 予通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 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