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聘任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 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實習教師初聘期滿,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 延長初聘,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