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8-1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足以影響遴選結果,或其 遴薦過程及資料有不實、舛錯者,本部應撤銷其資格,並追回依第七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撥給之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本部應廢 止其資格,並停止撥給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於獎助期間,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資格者,本部應停止依第 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撥給教學研究經費;已撥給且尚未執行者,應即停止執 行並繳回。

第一項及第二項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資格之程序如下:

一、經檢舉或發現國家講座主持人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時,由本部組成 調查小組調查。

二、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 議審議。

三、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