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7條
國家講座除由推薦學校配合提供該講座主持人所需之資源外,本部每年獎 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按年度撥給;其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一、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教學研究經費:包括延聘助理、業務費、旅運費、設備費等。

獲選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者,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構)公務預算所 提供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