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5條
國家講座之設置期限為三年。期滿後,有繼續設置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 滿前依第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曾獲二屆國家講座主持人者,即成為終生榮譽,不再接受推薦或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