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 106 年 03 月 23 日)
第4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每年核准名額,以十三名為限,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 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二名外,其餘三類科 各分配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