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 102 年 11 月 01 日)
第8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 或指派參加國內進修、研究者,給與全額補助。

二、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參加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國內進修、研究,得 由服務學校視經費預算,給與半數以下之補助。

前項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 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進修、研究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 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

公立學校教師國外進修、研究費用,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私 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所需費用,得由各校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