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 102 年 11 月 01 日)
第7條
教師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

二、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三、依規定改敘薪級。

四、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五、列為聘任之參考。

六、列為校長、主任遴 (甄) 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七、進修、研究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服務學校業務有貢獻者,依規定 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前項第六款之規定,以適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為限。

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