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 102 年 11 月 01 日)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 列事項:

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 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 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