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 102 年 11 月 01 日)
第12條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 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 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