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  研究、評鑑、獎勵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32條
各級政府得設民族教育研究發展機構或委託相關學校、學術機構、團體, 從事民族教育課程、教材及教學之實驗、研究及評鑑、研習以及其他有關 原住民族教育發展事項。

原住民族教育之各項實驗、研究及評鑑,其規劃與執行,應有多數比例之 具有原住民身分代表參與。

第33條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民族教育之學校、機構、團體及人員,其成效優良者, 應予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