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98 年 01 月 13 日)
第6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業務需要,邀請學校相關人員或當事人列席說明,必要 時,並得經本會會議之決議,先成立專案小組研議,再提會討論。

本會會議討論之事項,如涉及委員或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時,該委員應 自行迴避,並不得參與該案決議;於該案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 委員人數。

前項所稱與委員有利害關係之人,指本會討論事項之當事人或學校法人之 董事、監察人、學校校長,為委員之配偶、前配偶、直系親屬、三親等內 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與委員訂有婚約或其他身分 、工作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其認定,由本會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