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 100 年 07 月 22 日)
第1條
個人、團體或法人捐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 關教育事業者,除法令另有褒獎規定外,依本辦法獎勵之。

第2條
捐資給獎基準如下:

一、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二、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頒給銀質獎牌。

三、捐資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頒給金質獎牌。

四、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水晶獎座。

前項獎狀、獎牌及獎座之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第3條
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頒給獎狀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 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向下列主 管機關申請給獎:

一、其受捐資單位屬地方政府管轄者,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給 獎。

二、其受捐資單位屬中央政府管轄者,由教育部給獎。

第4條
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應頒給獎牌或獎座者,由接受捐資 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 等資料,報其主管機關核轉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

第5條
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累計達同條項第 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另頒獎牌或獎座;其捐資經頒獎牌或獎座者,不 得再行累計。

第6條
經募捐之金額超過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該款 規定給予獎勵。但募捐為其職務上之行為者,不適用之。

第7條
以不動產或動產捐資者,應按當地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

第8條
外國人捐資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其獎勵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教 育部會同外交部核辦。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