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 100 年 07 月 22 日)
第5條
已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累計達同條項第 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得另頒獎牌或獎座;其捐資經頒獎牌或獎座者,不 得再行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