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 83 年 02 月 23 日)
第6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 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有關國民小學教師應具資格之規定 ,經甄選儲訓合格候用者。

二、專科學校音樂、體育、勞作、美術相關科畢業,並曾修習規定之教育 學科及學分,成績及格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成績 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