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 83 年 02 月 23 日)
第3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小學校長,除符合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 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

一、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教育學院、大學教育學系畢業,或其他院、系 畢業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並曾任國民中、小學主任一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

二、師範專科學校或大學、獨立學院教育專修科畢業,並曾任國民中、小 學主任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師範學校 (含特別師範科) 畢業,曾任國民小學主任五年以上,成績 優良者。

四、具有第一款、第二款學歷之一,並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二年及相當薦任 第七職等之教育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