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 83 年 02 月 23 日)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列 表層轉教育部核定或核備。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