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 103 年 07 月 23 日)
第3條
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 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 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 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學科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 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 三十五計算。

(三)參加特色招生術科甄選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 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 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 待。

三、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原始總分百 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 、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 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招生名額 外加比率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一、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

二、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區域 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 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大專 校院,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相關機關 及大專校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