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2 年 12 月 1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教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於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於提升我國學術水準,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於推展體育或藝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於推廣社會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於促進國內外教育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於推展青年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在教育、學術、體育、青年發展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 蹟。

非教育人員或外國人士有功於教育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為襟綬,除有特殊情形外,初次以頒給 三等為原則,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4條
本獎章除由教育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我國駐外機構、文教、體育組織等 有關機關團體推薦,經教育部審查核定後,由部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教育專業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 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5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

第6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 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接受。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