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2 年 12 月 18 日)
第4條
本獎章除由教育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我國駐外機構、文教、體育組織等 有關機關團體推薦,經教育部審查核定後,由部長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教育專業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 表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