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102 年 12 月 18 日)
第3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為襟綬,除有特殊情形外,初次以頒給 三等為原則,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