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
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
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
優良。
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離島、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
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中學主任甄選
。
具有國民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國民中
學校長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