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國民中、小學教師,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
發或甄選者外,現職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各該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介聘。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介聘現職教師至其他直轄市、
縣(市)服務,應共同組織聯合介聘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並輪流
由其中一機關主辦;主辦機關應召集聯合小組會議,訂修聯合介聘作業相
關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現職教師申請介聘,以其已登記或檢定之下列科、類別為限:
一、國民中學:各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
二、國民小學:普通班、特殊教育班、專任輔導教師或加註英語專長教師
四類。
三、幼兒園:普通班、特殊教育班二類。